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5)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制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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