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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叶牛平

2025年7月15日

西安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负责、属地监管、预防为主、规范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事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所辖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活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负责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安全责任公示制度,编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市、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既有建筑幕墙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七条 含有建筑幕墙的新建建筑物交付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向交付对象提供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的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

(一)建筑幕墙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设计使用年限;

(二)日常使用和特殊环境下使用注意事项;

(三)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及注意事项;

(四)备品、备件清单和主要易损部件的名称、材质、规格参数及生产厂家联系方式;

(五)建筑幕墙的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六)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人联系方式;

(七)不同类型建筑幕墙的特别规定及注意事项;

(八)幕墙密封材料检查周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含有建筑幕墙的建筑物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

第八条 业主是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筑物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是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为全体共有人,全体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人牵头负责安全维护工作。业主下落不明或者建筑物产权不清晰,有代管人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为代管人;无代管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使用安全责任人。

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及大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资料。

既有建筑幕墙的管理维护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进行。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幕墙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理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并进行相关管理。

第九条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幕墙,不得实施危及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行为。利用建筑幕墙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夜景照明、牌匾标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建筑幕墙的检查、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既有建筑幕墙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夜景照明、牌匾标识等设施的管理,规范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依法查处违规设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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