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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5年)(3)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六)提案办理完成后,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发送提案办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统一部署,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1.5%左右,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小组的重点提案,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数量的30%。

第二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有各推荐单位和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协商提出重点提案及督办单位、督办方式建议,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考察、调研、走访、报送《重要提案摘报》(或《重要提案摘报(专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九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督办情况。提案委员会负责汇总,年底向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汇报。

第三十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政协全国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表彰活动每届举办一次,每届政协最后一年召开表彰会。

第三十二条  为做好优秀提案评选表彰的基础工作,发挥经常性激励引导作用,提案委员会每年遴选一次年度好提案。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为年度好提案,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1%左右,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精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经过深入调研,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所提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先进承办单位从全体承办单位中评选,数量为承办单位总数的20%左右,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征求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交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审议,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六条  年度好提案从当年立案提案中遴选,数量为当年立案提案总数的2%左右。遴选条件参照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第三十七条  年度好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征求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按程序报全国政协主席批准,由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发送年度好提案证书。遴选结果通过全国政协所属新闻媒体、委员履职平台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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