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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5年)(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政全委发〔2020〕2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政全厅发〔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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