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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经2024年12月6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和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7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第17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6日第4次部务会议和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7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部长 关志鸥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 俊

2025年8月29日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和有关质量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安排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高标准农田等数据成果,共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第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对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应当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补划,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当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扩大。

第六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第八条 下列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一)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四)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

(五)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耕地;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资源分布、质量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并根据储备区内耕地实际利用状况,动态调整储备区。

储备区内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加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推进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退化耕地治理、黑土地保护等工作,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治理退化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等情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评价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根据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指导农业生产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档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信息。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

依照本办法规定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正向优化调整的,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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