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网络安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更好满足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需求,服务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网信办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网安专项”)。
第三条 网安专项实施坚持服务国家需求、实战应用导向、加强统筹协调的原则,将在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中有效使用、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检验项目实施成效的标准。
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加快成果产出应用。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
第四条 中央网信办是网安专项的主责单位,对实施绩效负总责,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国家数据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成立网安专项协调小组,负责指导需求凝练、项目布局、绩效评价等工作。主责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重大需求、任务布局及网安专项设置建议,编制网安专项实施方案;
(二)制定网安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征集重大技术创新需求,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网安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结验收等。
第五条 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作为主责司局,负责网安专项组织实施,组建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运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责任部门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安全相关部门在网安专项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原则上每个立项项目确定一个责任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参与中期检查、实施成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中央网信办根据网安专项管理需要提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议,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网安专项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资金拨付、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里程碑考核、综合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中央网信办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专业化能力等进行督导检查。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违规、材料提交不实等问题,涉及专业机构审核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到位的,倒查其管理失职责任。对专业机构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扣减项目管理费、压减任务委托数量、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
第八条 网安专项充分发挥网信领军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有能力的网信企业牵头承担网安专项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网安专项支持网络安全实战型人才培养,聚焦国家网络安全重大战略需求,培养一批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战略型、创新型、尖端技能型网络安全高端人才。
第十条 网安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中央网信办组织编制网安专项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网安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是网安专项项目安排的基本依据。年度项目安排应当按照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网安专项项目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实行同设计、同推进、同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部署应当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广泛征集技术创新项目需求,需求提出单位包括:
(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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