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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

(三)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等重点防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党委网信办;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五)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型创新主体、学会协会、科研共同体。

相关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应当提供详细的立项依据、实际应用场景、应用技术指标等。

第十四条 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结合各单位提出的需求组织开展需求凝练,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指标要求、责任部门、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避免交叉重复。

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应当就项目申报指南广泛听取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型创新主体、学会协会、科研共同体意见,书面征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需求单位的意见,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经中央网信办室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按程序发布。公开指南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自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揭榜挂帅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中央网信办同意后开展项目申报受理与评审工作,并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含预算),报中央网信办批复后组织实施。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立项批复后,在中央网信办和责任部门指导下,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起草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核心指标、考核方式、预期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和效益等。

项目任务书征求责任部门意见后,由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并报中央网信办备案。专业机构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网安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包括中期检查、自评估、实施成效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检查验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中央网信办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确定检查验收专家库。

第二十条 在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下,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派员全程参加并严格把关。中期检查专家不得少于11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其中责任部门推荐的专家不超过30%,其他专家由专业机构在检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组长由责任部门确定。

中期检查采用专家独立投票打分方式进行,专家同意票数超过2/3且平均得分超过75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并根据专家投票打分情况形成中期检查意见。对于“未通过”项目,设置半年整改期,仍然“未通过”的,按程序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周期满2个月内,提交项目自评估报告和验收申请。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功能指标、性能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评估和测试,并出具报告。涉密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示范应用的,应当请示范应用单位出具应用成效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完成课题验收后,再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2个月内,责任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考核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成果应用、项目成果软件开源和效益情况进行实施成效评估,以部门名义出具项目实施成效评估报告,提交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

科技成果评价突出市场和用户导向,把引领产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安全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成效评估报告中应当对项目实施成效给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并详细说明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分为四档:

(一)“优”,项目能够全面完成考核指标,项目成果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在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中得到充分应用,取得良好效益,较好满足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需求;

(二)“良”,项目能够全面完成考核指标,项目成果在国家网络安全工作中得到应用,发挥一定作用,部分满足部门网络安全需求;

(三)“中”,项目能够全面完成考核指标;

(四)“差”,项目未能全面完成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部门出具的实施成效评估报告,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果、经费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出具验收报告,提交中央网信办作为结项依据。中央网信办于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对于责任部门实施成效评估意见为“差”的,原则上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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