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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

中央网信办从责任部门实施成效评估意见为“优”的项目中评选产生优秀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第三方测评机构应从符合检测资质、能力等相关要求的机构中选定,经责任部门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专业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应当为项目参与人员,未参与项目人员不得参加,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其他人员代为汇报的,应当报专业机构同意。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请托、干扰专家检查验收工作,一经发现核实,中期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按照“未通过”处理。

涉及示范应用的项目,专家组原则上应当通过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涉及的专家名单、投票、打分表、过程意见等敏感信息内容,按照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检查验收公平公正,参与相关环节专家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与该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骨干存在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与项目组存在合作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网安专项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组织模式。

第三十条 坚持实战应用导向,原则上不设立理论研究类项目。以应用为导向设置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责任部门商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确定,原则上不设置论文指标。确需利用网安专项项目成果发表论文的,应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关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十一条 坚决破“五唯”,对项目负责人无论文、学历、职称、资历、项目经验等方面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申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家督查制度,中央网信办组织专家组开展网安专项研究成效督查,确保项目能够完成预期目标,产生重大创新成果。专家督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进展介绍,调研摸清项目实际进展、预期重大创新成果、存在问题;

(二)结合责任部门关于项目成果的考虑,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研究提出重大成果并持续推进创新研究;

(三)就项目创新成果向中央网信办和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专家督查采用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开展,主要目标是服务重大创新成果产出,相关督促工作要直奔主题,与中期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分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专业机构报送信息,主要报送内容为:

(一)重要工作进展信息,包括启动会、中期检查、专家督查、结项验收等重要节点进展情况,以及领导同志批示、责任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调研和听取工作汇报、呈报重要研究报告等情况;

(二)重大研究进展信息,包括项目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示范应用成效等;

(三)研究报告信息,包括国内外同领域研究最新进展,以及在项目研究中发现的影响国家网络安全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等。专业机构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信息后,汇总整理报送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约稿等形式,通过专业机构要求重点关注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问题风险及时报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发现项目重大问题风险时要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专业机构发现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风险时,应及时向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批复;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商责任部门同意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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