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商责任部门同意后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暂停5年网安专项申报资格,对项目承担单位行函劝诫。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报告并履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调整程序: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并作出违规行为认定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的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迟报、漏报、瞒报上述情况的,暂停该单位2年网安专项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中央网信办会同专业机构编制网安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网安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中央网信办会同专业机构对网安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四十一条 网安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网安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加强网安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三条 网安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网安专项创新成果(包括源代码、配套文档、实验数据等)以适当方式开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网安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网安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中央网信办对网安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按要求及时汇交监督检查数据,推动数据共享。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网安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涉及网安专项保密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保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央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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