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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甘肃省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办法》已经2025年7月24日十四届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5年8月1日       

      

甘肃省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弘扬红色法治文化,从红色法治文化中汲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内核,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法治甘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传承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活动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红色法治文化按照资源表现形式,分为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法治机构、会议、事件、活动的旧址、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二)重要法治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和纪念设施;

(三)重要法治机构、会议、事件、活动以及重要法治人物的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口述资料和有关实物;

(四)有代表性的法治文学、法治艺术作品;

(五)法治建设中形成的理念、制度和传统;

(六)其他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第四条 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科学认定、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重在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按照《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规定,在省、市(州)、县(市、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指导、协调下推动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的主体责任,将红色法治文化作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经费保障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旅、退役军人事务、文物、档案、党史研究等部门,做好红色法治文化发掘整理、调查认定、保护管理、研究阐释、科学利用、传承弘扬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红色法治文化的资源调查、认定工作,建立本省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纳入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

(一)包含的红色法治元素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法治建设探索实践的代表性、典型性;

(三)能够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文化传承普及的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

第十条 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刘巧儿”旧居、南梁列宁小学旧址、南梁革命纪念馆、环县河连湾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旧址、八路军兰州办事处纪念馆、《回民地区守则》等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直接纳入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纳入遗存目录的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应当依法明确保护责任人。

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履行保养、维护、修缮、修复等保护管理责任。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中具有突出教育意义的红色法治文化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推动建设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阵地,指导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红色法治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党史研究机构、档案部门、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法学会、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建立红色法治文化研究会、研究中心和专家库等,加强对陕甘边苏维埃政府“十大政策”、“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挖掘其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推出优秀研究成果,为传承弘扬红色法治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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