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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和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推动全社会铭记抗战历史、传承抗战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日

“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4.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5.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王山寨抗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杜庄村85名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7.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北抗联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8.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行政公益诉讼案

9.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家级抗战遗址“二十四道拐”公路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一·二八”淞沪抗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极岛营救抗战文化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红色资源  文物所有权属  协同保护

【要旨】

针对抗战旧址保护管理不善、面临灭失风险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保护好红色印记、传承红色基因。

【基本案情】

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确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方针,随后红军决定东渡黄河,发起东征战役。1936年,东征军被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彭德怀、聂荣臻等率领的红一军团在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沟口村打响了东征的第一枪,沟口村成为红军东征的桥头堡。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于2020年入选陕西省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旧址中的部分革命先辈旧居无人管理,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自然损毁十分严重,个别旧居存在垮塌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绥德县院)在开展“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3月29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绥德县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现存周恩来旧居、彭德怀旧居等旧址共4座院落。除周恩来旧居外,其余3座院落均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院内杂草丛生、墙体风化严重,其中1孔窑洞垮塌,4孔窑洞存在严重垮塌风险,13孔窑洞破败不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相关规定,绥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3月31日,绥德县院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旧址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依法修缮旧居。县文旅局回复称该旧址属私有产权,且无专项资金,故无法实施修缮。随后,绥德县院协助县文旅局寻找产权人,通过积极沟通协调,产权人同意配合开展修缮工作。同年5月至8月期间,绥德县院多次跟进监督发现,旧址修缮工作仍无实质性进展。

2023年8月1日,绥德县院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对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的监管职责。同年12月4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县文旅局仅对旧址院内的杂草进行了铲除,未开展实质性修缮工作,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遂于同年12月8日判决县文旅局继续履行职责,对红军东征指挥所相关旧居制定保护措施,全面修缮,加强管理。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同,指导枣林坪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修复修缮工作。该镇政府将旧址修缮工作纳入沟口村红色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申请专项资金315万元,对旧址内垮塌的1孔窑洞进行修复,对其余17孔破损窑洞进行墙体加固和系统修缮。同年9月底,修复修缮工作完成后,县文旅局对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进行了全面布展,以红色资源的活化利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2025年1月26日,绥德县枣林坪镇沟口村入选陕西省第七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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