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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

(2025年7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包括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权限,以及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层级,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健康、民政、园林文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族宗教、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所明确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提前介入、过程服务等方式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等相关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保障。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可以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意见的技术依据。

第六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全过程咨询等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意见或者报告。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市设立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标准等规范,承担消防技术咨询、专题论证等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设工程消防专家论证消防技术疑难问题,并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技术依据。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属于实施前应当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研究。鼓励其他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经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确认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得实施改造。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涉及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用途等情形的,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影响后续施工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申请相应阶段所需的消防设计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申请分阶段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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