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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反间谍工作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间谍工作规定》已经2025年7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张雨浦           

2025年7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间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

第三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主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支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宗教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外事、邮政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情况会商、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融入“塞上枫桥”基层综合治理。

各级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反间防谍职能作用,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线索。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通过播放宣传教育节目、刊登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普法和风险警示、防范常识教育,并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

(二)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予以协助配合,如实提供;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发现的间谍行为、线索或者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事件等因素,依法编制、动态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并书面告知重点单位。

第十三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明确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的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加强工作人员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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