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间谍工作规定(3)

第三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举报间谍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或者有关情况。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违法线索查证结果、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举报发挥作用情况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反间谍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设施、设备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反间谍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反间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制度,有计划地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提升反间谍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