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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2)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工作组审核的拟调整意见,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研究审核后,按照程序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根据《目录》调整公告,在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信息平台更新《目录》,并及时调整《目录》数据库。

第十三条 《目录》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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