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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常态化巡回医疗制度的通知(2)

(三)各省份卫生健康委牵头及时主动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巡回医疗相关工作,争取支持。积极挖掘典型案例事迹,主动联系地方媒体,加强巡回医疗工作宣传报道。各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及国家医疗队派出医院要加强对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指导和总结评估,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国家疾控局传防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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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3-1-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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