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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5)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药生产企业,是指从事中药(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和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等)生产活动,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已备案中药提取物的生产企业参照本规定对中药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原料,是指中药饮片生产用中药材,以及中成药生产用中药材、中药饮片或者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原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或者矿物等资源,且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及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等的药用原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药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采集、产地加工等的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者联合社。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是指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的处方项下载明,并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且用于中成药投料生产的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成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中药包括民族药。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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