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规〔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9月1日
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公证行业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在办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活动有关的公证业务时,应当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公证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实施自律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对全国公证行业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在设立公证机构、申报公证员和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时开展反洗钱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中国公证协会制定公证行业反洗钱自律规范,开展公证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公证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组织开展全国公证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完成司法部委托的其他反洗钱监督管理事务。
地方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自律监督,开展公证机构拓展新业务或者应用新技术的洗钱风险评估,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反洗钱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完成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反洗钱监督管理事务。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在有效识别公证行业、公证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对公证机构采取合理的反洗钱监督管理频率和强度。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自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内容。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业务结构、类型和规模,结合公证行业洗钱风险状况,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中增加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当事人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公证机构应当通过检查、考核、审计等方式,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一)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业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第九条公证机构应当在公证书出具前或者公证服务结束前完成当事人尽职调查。因当事人阻挠、妨碍、拒绝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或者拒绝继续提供公证服务,并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公证机构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并且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可能导致泄密事件发生的,可以不再继续,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条公证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除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的有关规定审查身份外,还应当询问并记录当事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除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的有关规定审查身份外,还应当询问并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属于《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体的,还应当依法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受益所有人情况的书面声明;
(三)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应当审查代理关系,并对代理人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
(四)公证业务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第三方交易的,应当询问并记录交易目的。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对建立长期公证业务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关注并评估当事人整体状况及业务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洗钱风险,开展持续性的当事人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对下列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开展强化的当事人尽职调查:
(一)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二)当事人属于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应予监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当事人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人;
(四)当事人或者公证业务具有其他较高洗钱风险。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开展强化的当事人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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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