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规章评估办法
(2025年9月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评估工作,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掌握政府规章实施效果,发挥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规章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政府规章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立法过程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一)立法前评估是指对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以下简称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
(二)立法过程中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起草、审查阶段,对主要制度规范、重大分歧矛盾等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政府规章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章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政府规章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是评估的责任单位;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主要部门为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统称评估责任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共同做好政府规章评估有关工作。
第六条 评估责任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开展政府规章评估工作,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公开征集意见;
(二)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
(三)针对政府规章或者政府规章草案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
(四)听取专题汇报;
(五)实地考察;
(六)问卷调查;
(七)其他方法。
鼓励评估责任单位根据政府规章特点和工作需要创新评估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第八条 政府规章评估工作应当保障公众全程参与。评估责任单位应当畅通意见建议收集渠道,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政府规章评估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
第九条 对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和计划外拟增加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
立法前评估主要围绕下列方面进行:
(一)是否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
(二)是否存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方面的问题;
(三)立法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存在影响政府规章通过的较大问题;
(四)需要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供立法前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立法前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评估,即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二)立法背景评估,即是否存在立法空白,行政管理立法需求以及国家、省和其他地区立法动态;
(三)立法事项的重要性评估,即是否涉及普遍性的经济、社会问题或者当前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
(四)拟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利弊影响;
(五)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会增加相关主体的义务、负担,影响的范围、程度;
(六)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使用、执法能力等方面的适应性分析;
(七)拟采取的措施与已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复或者不协调等问题;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立法前评估报告应当附录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二)与立法项目相关的学术文章、研究资料;
(三)其他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及其立法前评估报告进行研究论证。认为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立法规划、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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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