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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府规章评估办法(3)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评估责任单位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提出意见。
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送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市人民政府起草审查阶段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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