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的通知(7)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5年4月22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锦市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5年5月9日,富锦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孙某某行政处罚。202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孙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科学论证诊断差异。在案两份诊断存在矛盾,徐某某首次就诊诊断其左侧第6肋骨骨折,第7肋骨疑似骨折,复诊诊断其左侧第6、7、8、9肋骨均有骨折。孙某某对公安机关依据复诊检查结果出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于两次诊断间隔逾一个月,为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诊断间隔期内行踪轨迹、查询有无其他诊疗记录,并对被害人在此期间是否复工、有无外出等情况进行补证,排除其二次受伤可能。针对诊断差异,检察机关委托检察技术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两份诊断进行全面审查论证。经审查,认为徐某某首次接受CT检查时,若骨皮质没有明显裂纹,可能出现医生诊断不出或不能确认第7、8、9肋骨骨折的情况,且第7、8、9肋骨可能系隐匿性骨折,待复诊检查时骨痂生成,更易于判断。上述情况均会造成徐某某两次CT检查结果不一致,符合病理转归过程的连续性和时间间隔的规律性。
(二)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对在案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徐某某左侧第6、7、8肋骨骨折断端位于肋弓处同一纵向线,而第9肋骨骨折断端位于脊柱旁,与上述肋骨骨折端为相邻肋骨,但距离较远。为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成伤机制、致伤方式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被害人左侧第6、7、8肋骨骨折,手拳击打一次可同时形成;左侧第6、7、8、9肋骨同时骨折,手拳击打一次难以形成,但不排除击打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处,因肌肉牵拉造成左侧第9肋脊柱旁处骨折。依据该鉴定意见可还原伤情形成过程,为案件定性、责任划分提供客观依据。
(三)夯实客观证据基础,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基于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后得出的审查意见,排除了孙某某关于“被害人伤情与己无关”“伤情系旧伤”等辩解,有效促使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调解,孙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危害后果,鉴于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犯罪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破解伤害案件专业难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严格依法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检察机关解决损伤成因、致伤机制等专业认定难题,精准锁定关键证据、厘清案件事实的核心路径。通过着重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伤情是否系陈旧伤,是否系同一外力作用形成,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等,排除合理怀疑,准确采信鉴定意见,为还原案件事实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审查损伤愈合过程及其动态变化、骨痂形成时间、创口愈合周期变化等专门性问题,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二)依托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技术服务调解的作用,通过自行委托进行成伤机制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调解的前提和依据,科学厘清责任边界,发挥法律定分止争作用。
案例八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外脑”助力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依法开展补充鉴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特邀检察官助理  实质审查  监督纠错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货车司机。
被害人史某某,男,1956年10月出生。
2024年6月28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河北省蔚县某路口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倒地后又遭货车后轮碾压左下肢。史某某被送医后于2024年7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8月29日,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后继发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在排除医疗过错情况下,其外伤与死亡原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9月27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蔚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24年10月2日,蔚县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2025年4月9日,经蔚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实质审查技术性证据,发现鉴定意见疑点。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被害人史某某并非致命部位受伤,且送医及时,出现死亡的概率较低,该案存在医疗介入因素可能性,而鉴定意见系在未考虑医疗干预对被鉴定人死亡可能的不利影响下作出。承办检察官遂申请本院检察技术部门邀请医疗领域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对鉴定意见及被害人住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进行专门审查。特邀检察官助理经双轨对比被害人“创伤时间轴”与“治疗时间轴”,还原其左下肢动脉栓塞动态发展过程,认为其在住院之初就可能存在皮下组织缺血坏死的情况,医院未及时采取截肢手术,进而引发全身感染,存在医疗救助措施不当可能,需进行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予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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