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的通知(8)
(二)引导开展补充鉴定,精准判断因果关系。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史某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遂对张某某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鉴定,对肇事行为、医疗介入及史某某可能存在的基础病等因素的原因力全面分析,准确判断有关因素分别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24年12月6日,经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史某某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以及医疗过错均存在因果关系,与其本人患有的基础病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
(三)跟进监督案件处理,有效引导矛盾化解。综合补充鉴定及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但医疗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是造成史某某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在一般情况尚不足以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史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排他性因果关系,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进行释法说理,检察技术人员从鉴定意见专门审查角度予以说理,消除了当事人疑虑,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案的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一)构建“外脑”协同办案机制,破除专业知识壁垒。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涉及多学科交叉,专业知识纷繁复杂。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按照一定程序聘请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人员,以特邀检察官助理身份对有关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通过构建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实质化参与技术性证据审查,弥补检察人员专业知识盲区,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
(二)深化技术性证据审查,依法排除瑕疵证据。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存在鉴定意见不规范、不科学、不全面的情况,单纯的形式审查或机械采纳结论,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造成冤错案件。检察机关应加强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力度,避免简单因果判断,注重分析原因力大小,防止瑕疵证据成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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