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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5)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于中小学生校园集体配餐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发家长和公众的担忧。我国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校园集体配餐项目转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规定,亦未明确有证企业和无证企业共同开展校园集体用餐配送项目的归责原则。但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逃避食品安全责任,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中标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且未在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认定为无证经营行为,与无证企业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单位,通过对配餐项目收取管理费、全程指导配餐业务、共定制餐场所等方式,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且其实际经营场所与证载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应共同承担无证经营的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未认定无证企业与中标单位之间属于共同经营行为,遗漏处罚主体,属于事实不清,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重新立案调查。本案裁判对有力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金蝉脱壳”行为具有现实意义,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进一步促进各职能部门共防共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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