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11)

附件6

郑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范围包括河南省郑州市全域。

一、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创新发展

(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权保护。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有序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逐步增加试点单位。支持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在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的基础上细化“先转化后奖励”和“先赋权后转化”等管理办法,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支持部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职务科技成果。探索推进科研人员(团队)与科技中介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利、商标数据授权共享,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二)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布局建设一批集技术集成、中试熟化和工程化试验服务于一体的开放共享中试基地。探索建立“政府—行业—评价机构—科技评估师”四位一体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估评价体系。支持开发地方技术合同登记系统。

(三)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力度。推进政府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孵化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技术转移、中试孵化和技术交易补助激励力度,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推动政府性担保体系与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郑科贷”)形成合力。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给予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意向性授信额度,推动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面扩量。

(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强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探索发展离岸创新创业和技术贸易。推动骨干企业、优势产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作共享跨国科研成果专利池。

二、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

(五)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推动建设用地供应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推进产业用地供应,完善土地弹性供应配套政策。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出让。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并逐步拓展应用领域。完善产业用地“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其他类型建设用地综合效益评价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持续推动原有限制类、产能落后淘汰类、低效利用类产业存量土地升级转型为新型工业用地,鼓励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推广综合用地模式,明确可兼容的用地类型和比例。

(六)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全面推进开发区低效用地认定、处置工作。探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分类调查、认定、评估和再开发工作。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完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评价体系,推动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绩效考核挂钩。完善在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配套政策。

(七)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索建立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有效路径。

三、推动人力资源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八)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探索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并轨,健全以身份证为标识、与就业居住年限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稳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供给并全面覆盖常住人口。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现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

(九)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推进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在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支持对新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加大住房租赁或购房补贴力度,探索创业失败代偿办法。

(十)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畅通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市辖区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可申报职称。依托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向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规上企业、高校、中原科技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丰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薪酬、岗位晋升与职业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激励制度。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