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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13)

(二十一)完善按要素分配机制。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合理分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探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附件7

长株潭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范围包括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全域。

一、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支持开展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任务型、体系化创新联合体。全面推行基础研究和人才类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精简科研项目结项验收流程,探索对部分单位免予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审计。改革完善科技奖励提名和评审制度。

(二)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有序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探索政府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专利权向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小企业转让和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湖南)建设,推动高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部门,探索建立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审专业。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探索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探索改革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建立“投贷奖补保”五位一体的科技投入体系。

(三)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支持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展,扩大承担知识产权快速预审领域范围。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配合有关方面探索扩大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地域管辖范围。

二、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四)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按照国家明确的范围、标准和规则,探索推进长株潭范围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统筹。探索完善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

(五)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推广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灵活供地模式及“标准地+承诺制”用地模式。完善开发区数字地图系统,推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实施“亩均论英雄”,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探索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惩戒约束方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等要求、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对存量工业用地采取增加建筑密度、建设多层厂房、减少绿地布置等措施拓展用地空间,允许经批准有条件地分割转让。支持跨省和跨市飞地经济合作。

(六)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制定长株潭存量土地一体化盘活方案。支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探索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程序及再开发利用政策措施。探索收回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使用权,推动低效用地预警,完善收回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深入推进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改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七)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通过入股联营、出租、出让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属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转让、抵押政策。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有效路径。

三、畅通人力资源要素合理有序流动渠道

(八)建立长株潭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支持长沙市实施较为宽松的落户政策。支持长株潭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推进长株潭管理同城化改革,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组建长株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加速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离岸出海”,支持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劳动力更多由市场配置。推动编制资源保障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统筹使用编制资源,完善区域人才柔性共享激励。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有、利用、退出等制度。

(九)提升人才核心竞争力。支持长株潭互融互通国内外引才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分层分类认定高层次人才。探索建立区域骨干人才积分制度。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支持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探索出台境外专业人才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国际职业资格正面清单,允许境外具有金融、建筑、设计等领域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后提供服务(律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公证、司法鉴定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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