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17)
(二十一)推动技术市场一体化。推动科技创新券在城市间政策衔接、“通用通兑”。支持共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科技研发和转化基地,组建技术交易市场联盟,联合攻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建设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联合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设立急需的科技类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探索共建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评议检测平台。
(二十二)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实现同城化“一网通办”。加强民生档案异地查询联动。消除经营主体异地迁址隐形阻碍,推动各类审批流程标准化和审批信息互联共享,加强全链条核查和监管,推动守法规范经营。
附件9
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点范围包括重庆市全域。
一、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优化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加快建设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支持新能源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顶尖科研院所在渝布局更多创新资源和科研平台,支持国内外高校在渝规范、高质量建立科研园区和研究基地,参与创建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
(二)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确权、价值识别、评估、交易等服务。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经验有序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探索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纠错办法。优化技术合同登记管理。
(三)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支持深化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允许科研资金跨省市使用。扩大科研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试行范围。推动科技资源配置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与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园区联合实施重点研发项目。推动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建立业主单位负责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和帅才科学家负责制等管理方式。
(四)推进技术要素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依法合规开展科创金融改革创新,深化银行机构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支持为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建设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方式。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通过专利许可方式发行产品。
二、全面提升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
(五)完善土地要素平台交易体系。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按照国家明确的范围、标准和规则,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为主体,建立完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市场运营模式。
(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加强耕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赋予重庆市更大的土地配置自主权。支持在重庆都市圈以及万达开地区、川南渝西地区等区域,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体制,试行建设用地指标、收储和出让统一管理机制。在“三区三线”基础上,统筹安排各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探索依法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七)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有效路径,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八)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按照“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模式,带规划方案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市场化供应体系,根据产业类型、项目特点、投入产出要求和企业需求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行新型产业用地制度,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在满足工业用地规模及结构合理、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开发区范围内工业、仓储物流、研发等规划产业用地合理转换用地性质。探索开展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试点。
(九)推进城镇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充分利用重庆市山城地形特点,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推动公共交通导向的开发(TOD)模式,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支持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和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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