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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3)

七、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

(十五)强化新业态新领域和服务业要素保障。聚焦生命健康、人工智能、自主可信计算、信息安全等新业态新领域,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以养老为重点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研究推动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政策落地,加强要素综合配置保障。

附件2

苏南重点城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范围包括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全域。

一、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探索长期任务委托和阶段性任务动态加码式新型资助方式。探索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共建联合基金,拓宽联合资助领域。鼓励发展跨地区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

(二)加快完善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在“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制度、工作流程、决策规定和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推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合理分配。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建立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出台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办法。

(三)推动试点地区技术协同创新。支持试点地区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探索创新大科学计划组织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认和“通用通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创新联盟,推动创新成果无障碍转化,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四)构建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产业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新技术对接供需双方,提供创新性金融产品。引导和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联盟、市场化产业投资机构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拓宽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市场化退出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五)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

(六)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索以作价入股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有效路径。

(七)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二三产业混合用地,鼓励同一地块内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优化新型产业用地审批服务,鼓励推行新型产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建立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市场供应体系。探索与城市产业结构、产业贡献相挂钩的土地出让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求紧迫、条件成熟的城市,探索开展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试点。

(八)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通过产业更新、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处置。完善资不抵债涉诉企业土地资产的司法拍卖流程,合理设置竞拍准入条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深入推进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统一规划、联动开发。推动国有企业和有关专业企业合作开发低效用地。鼓励持有低效用地的企业引入新投资人(战略合伙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畅通人力资源要素自由有序流动

(九)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现试点地区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深化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权益和便利范围。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探索“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制度,推动财政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与农业转移人口流向相匹配。

(十)加强人力资源政策协同。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打造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跨区域转移就业协作机制。经事业单位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属于“高精尖缺”科技产业集群领域且延长期满后所创办企业仍未实现盈利的,可再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9年。探索建立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按程序做好海外人才出入境便利服务,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制度。探索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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