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2)
第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相关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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