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守正创新,坚持与依法治理、法治实践相融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三)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
(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六)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并组织落实。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九条 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
第十条 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文化国际传播能力,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
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
第十五条 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国家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结合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发布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执法和争议解决过程,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回应、指导示范、组织听证、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民族事务部门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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