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四条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对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法治宣传教育,支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经济新领域发展需要,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提升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并实施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升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时,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责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和网络用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外援助的企业以及出境人员等的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引导其遵守我国和当地法律,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

第三十六条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教育。

有关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计划。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宪法和与履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监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青少年在家庭生活、校园学习、社会活动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明确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目标、内容以及评价要求,推广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相关教材,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建立稳定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协调指导。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育。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主题教育,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守法行为习惯。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