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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布局和设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参与和共享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加强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将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

  第四条 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国家代表性和全民公益性,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五条 国务院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设立的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防灾减灾等职责。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国家公园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国家公园相关标准。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公园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公园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国家公园文化,传播国家公园理念。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公园保护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在国家公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国家公园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布局和设立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规划国家公园总体发展布局,严格国家公园设立条件,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数量和规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应当就相关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的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以及纳入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 拟设立国家公园的,国家公园候选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以及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等,并向社会公示。对拟设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

  前期工作完成后,经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具备设立条件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国家公园设立申请,报送国家公园设立方案等材料,经国务院批准后设立国家公园。

  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公园命名规范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园名称一般不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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