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农科技发〔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部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5年7月25日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农村部授予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丰收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设立由农业农村部部领导、相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和农业科技专家组成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和监督工作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监督工作组成员由有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对丰收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活动中形成的成果,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含境外)从事技术推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组织的技术人员,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级及以下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联合协作并在机制创新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很强;
2.推广范围很广、规模很大、普及应用率很高,连续推广3年以上;
3.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
4.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很显著。
(二)二等奖
1.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强;
2.推广范围广、规模大、普及应用率高,连续推广3年以上;
3.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创新;
4.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显著。
(三)三等奖
1.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较强;
2.推广范围较广、规模较大、普及应用率较高,连续推广3年以上;
3.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
4.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较显著。
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一)为服务区域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形成技术规范,普及应用范围广;
(二)示范推广重大集成技术,区域内具有独特性和引领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特色农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业绩突出;
(四)在防灾救灾减灾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协同推广机制,形成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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