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对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成果;
(二)推广活动中涉及的物化成果、生产规程等符合有关规定,不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三)具有推广应用证明;
(四)无重复报奖内容;
(五)成果无争议;
(六)产权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精通业务,常年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服务,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为服务区域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出突出贡献;
(三)得到服务区域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四)县级及以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须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不含以行政编制身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间),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
(五)地市级及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须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累计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
(六)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组织的技术人员,须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累计5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在推动绿色发展、产品品质提升、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突出作用,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参加成果实施周期一半以上,在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咨询指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须在申报材料中具体说明;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级及以下人员占比不得低于7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协调组织、事务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三)主要完成人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申报丰收奖。
一个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及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效益测算
第十七条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工作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社会效益测算包括成果推广应用规模等;
(三)生态效益测算包括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情况和残留减少量、农业源污染综合治理成效、产地环境改善等。
根据实施后效果,每1—2个评奖周期对效益评价指标进行评估调整。
第七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厅(局、委)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地区丰收奖的申报、初评、推荐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农业推广、行政、科研、教学单位专家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省级评审小组人员名单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所在单位组织农业推广、行政、科研、教学单位专家7—9人进行初评,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推荐上报。
第十九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奖励种类及等级、获奖人选等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监督工作组对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建议和监督工作组的意见,作出授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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