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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3)
  第八章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在每次推荐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推荐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建立覆盖农业各领域的丰收奖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入库专家应当熟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学术道德。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来自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入库专家和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签署承诺书,不得有利用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不得对外透露参与评审情况。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单位)申报和初评工作,并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按名次排序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能有效体现成果水平和质量的材料;

  5.效益测算报告(含计算过程);

  6.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并对推荐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按名次分别排序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申报书,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评审

  (一)形式审查。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重。

  (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在线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

  (三)会议评审。对通过网络评审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拟授予奖励项目须获得评审专家二分之一以上票数。

  第二十七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审核。监督工作组将监督情况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九章异议处理和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九条丰收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农村厅(局、委)、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等推荐单位协助调查本单位推荐项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推荐单位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单位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异议双方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字。推荐单位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佐证材料报奖励工作办公室。

  (三)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研究,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议。

  (四)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候选项目(人、团队)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继续申报。

  第三十一条建立丰收奖后评估制度,每次评奖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促进丰收奖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申报者有弄虚作假、影响申报和评审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农业农村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次参评资格及后续3次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失信档案,要求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影响丰收奖申请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农业农村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农业农村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列入科研失信档案,要求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核实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撤销奖励,取消后续3次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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