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4)
第三十五条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丰收奖的,由农业农村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4日原农业部印发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科教发〔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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