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消防〔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5年9月8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9月10日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一般性规定
第二部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
1.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 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3.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6.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8.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9. 占用防火间距的
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2.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1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15.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6.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8.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19.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2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2.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2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2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2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2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3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3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3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3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3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3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36.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37.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38.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39.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
40.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
41.注册消防工程师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42.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3.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44.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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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