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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3)

  十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消防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因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过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消防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十二、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十三、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单位(场所)性质、改正措施等因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将有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明确“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具体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 0~20%、20%~40%、40%~60%、60%~80%、80%~100%五个量罚区间。

  《基准》对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以及难以明确具体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十四、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确定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不同违法情节所对应的情形并存时,应当选择并存情形中较为严重的情节。

  在不同违法情节内,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处罚结果。

  十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应当同时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十六、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分别裁量,合并执行。

  十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八、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执法考核评议、执法专项监督、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对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

  《基准》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本《基准》修订完善。

  二十、《基准》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新至2025 年8月30日。《基准》施行后,“法律规定”“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为准。

  二十一、《基准》由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 月 9 日起施行,《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消防〔2024〕44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https://www.119.gov.cn/images/zfxxgk/zc/gfxwj/2025/09/12/17576601025080803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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