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认证发〔2025〕72号




为进一步推动质量认证行业数字化变革,发挥质量认证促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以及对数字产业的支撑作用,强化认证数字资源应用,现就加快推进质量认证数字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大力培育数字化认证机构,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快建设国家先进数字化质量认证制度体系,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推动质量认证与产业数字化融合发展,充分释放技术和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加速激活新质生产力,全面打造服务中国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新优势。

到2030年,逐步完善新业态下的质量认证数字化建设顶层制度设计,健全数字化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探索机器可读标准在认证中应用,选育10家优秀数字化认证机构和50个数字化认证项目,形成认证赋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优良案例。到2035年,全面建成层次清晰、守正创新的质量认证数字技术体系和实施体系,协同计量量子化、标准数字化加快构建高水平新型质量基础设施,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化认证制度,充分适配各行业各领域发展需求。

二、推动认证机构和质量认证活动数字化发展

(一)树立质量认证数字化理念,提升数字化能力。强化认证行业数字化意识,树立数据驱动、创新应用等数字化思维。组建专业认证数字化专家团队,逐步提升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数字化能力。强化质量认证数字化宣传,营造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氛围,将数字化基因植入认证全生命周期。(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夯实质量认证数字化基础,全面实现信息化。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质量认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条件,为实现认证活动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建立全面、立体、可视化的认证流程数字化、智能化业务平台,制定统一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提高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复现性和有效性,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可审计。提高认证业务数据结构化程度,规范认证业务数据接口,实现上下游数据互联互通、互信互认,降低企业质量认证成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利用数字技术赋能质量认证关键环节,拓展质量认证数字化场景。鼓励认证机构聚焦数字化关键技术,推进质量认证与数字技术创新性应用结合,实现工序参数、过程数据和产品一致性要素等认证业务关键证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分析和固化。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复核数字认证新模式,提高认证委托受理、现场审核、评定复核等关键环节的质量与效率,降低认证风险。(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加大数据挖掘力度,开展全方位质量诊断。支持认证机构通过数据模型和机理模型的融合,构建质量根因分析模型、质量异常预警模型、质量时空模式分析模型。运用认证过程中产生的数字化信息,创新发展风险防控、质量评价和质量改进的数据产品和工具,为获证组织提供更深层次的质量诊断、质量体检、质量提升等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助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

(五)服务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针对新型工业各环节,建立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的质量认证制度、评价规则和技术规范。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认证和工业操作系统认证,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产品附加值。建立完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应用,推进智能化绿色转型。加强数字制造所需的软件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试点软件工程全过程认证及新型工业化数据认证,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更高水平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智慧农业和水利建设。推进智慧农业管理成熟度认证,促进农业生产智慧转型和农产品加工智能转型。探索开展智慧农场、智慧牧场和智慧渔场数字化场景认证,增强农业生产数字化发展基础能力。推动粮食生产领域认证,支撑种业振兴和粮食安全。实施节水产品绿色认证、节水管理体系认证,推动数字化赋能水利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服务业有效转型。聚焦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重点打造涵盖数字技术创新、数据要素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建设的系统化服务认证支撑体系。丰富数字公共服务认证,推动教育、医疗、养老、智慧城市和数字社区建设,促进服务业通过数字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产品设计、服务体验和管理决策的持续创新。深入开展金融科技产品认证,探索实施金融领域服务认证,推动金融服务安全防护水平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数字产业的质量认证支撑力度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