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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4)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七)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十一)决定本组织人员的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未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变更等事项;

(十四)提出本组织终止动议;

(十五)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理事会每届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以下审议事项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罢免常务理事;【设有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该表述】

(二)罢免负责人;【理事会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三)聘任、解聘秘书长;【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该表述】

(四)提出名称变更的动议;

(五)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

(六)提出组织终止的动议;

(七) ;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会。理事因故不能参会,单位会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个人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受托人参会,受托人在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职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 次或者每届累计 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方式外,其他通讯方式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

……

【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五条中选择。】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表述】、理事长、 【不低于1/5】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的理事或监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设有常务理事会的国际性社会组织,本节内容为必选;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须去掉本章程示范文本有关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表述。】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选举常务理事,按得票多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1/2,差额选举比例由本组织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 【不低于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 次或者每届累计 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 【不低于1/3】以上的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2/3;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国际性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至少1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也可称为会长、主席,副理事长也可称为副会长、副主席。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表述。本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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