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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7)

第六十二条 本组织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组织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相关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组织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组织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组织财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工作语言

第七十六条 本组织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 【根据本组织工作实际选择至少一门外语】。产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 【可选填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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