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二)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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