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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2)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当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植物检疫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依法查阅、复制与植物检疫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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