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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一)符合本省提名资格规定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规则和程序进行提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候选者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科技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个人、组织,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活动,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情况、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异议调查情况报告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提名、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异议作出处理建议,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青年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每人奖金为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科学技术青年奖每人奖金为50万元。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对本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青年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获奖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协议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科学技术奖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获得科学技术奖的情况应当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办法、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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