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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第三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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