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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一、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
  二、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
  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四、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五、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六、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
  七、某客运集团公司诉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协议案
  八、某投资公司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九、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
  十、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一、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前,应当充分保障被许可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发《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资质开展集中清理。随后,该部门分别于当年4月、7月、10月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相关企业寄出,最终撤回了656家建筑企业的768项资质,同时于11月3日在官网集中发布了撤回公告。2023年底至2024年3月期间,103家被撤回资质的企业陆续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117件行政复议申请。这些企业均主张,在资质被撤回的过程中,未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导致自身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失去整改机会,遂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撤回资质决定。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在作出撤回资质决定前,是否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是否充分保障了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案涉企业有效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导致企业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进而错失整改机会,因此相关撤回资质决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为高效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取意见、案件调查等程序,组织被申请人与案涉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向企业释明资质标准条件及行业管理政策,同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对照整改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和意见书,推动其针对撤回许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撤销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指导被申请人对当前涉企资质许可审批和动态监管工作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推动建成覆盖全省的行政审批咨询服务热线矩阵,分类编制涉企资质申报指引手册,从源头上规范涉企许可行为并便利企业申领许可。最终,103家企业主动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该批案件实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资质许可是经营主体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关乎企业的存续与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未依法送达,侵犯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案涉撤回资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这一判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企业程序权利,不能因程序疏漏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面对面沟通、政策释明、推动自我纠错等方式,既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又指导103家企业通过整改满足许可条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意见书,督促被申请人健全许可工作规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许可申报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
  二、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应以宗地为单位
  【基本案情】
  2017年,申请人某开发公司通过打包竞价方式取得浙江省某市某园区A、B两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与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分别明确约定了A、B地块的出让面积、坐落位置、出让总价款、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等内容,同时载明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申请人已按约完成A地块住宅项目建设,但因申请人自身原因,B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缴纳违约金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需对A、B两地块承担689天的竣工超期违约责任,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含A、B地块)缴纳违约金99973.9万元。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缴纳违约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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