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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典型案例工作计划》,现将选编的6个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日

  案例一

  石某盗窃案

  【关键词】

  网络侵财犯罪 引导侦查 追加起诉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石某侵入北京某通信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他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和充值金额,向公司服务器发送话费充值指令,为他人非法充值话费1.6万余笔,造成损失337万余元。2023年4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北京某通信公司被侵害事实立案侦查。2023年7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引导侦查,并委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供技术支持。2024年6月21日,被告人石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技术办案过程】

  (一)实质化审查电子数据,证实行为人采用技术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为指控犯罪、准确定性提供有力支持。检察技术人员与承办检察官共同调阅案件卷宗,详细分析被告人供述、侦查机关移送的原始电子数据和检验报告等,重点审查涉案电脑中“黑客”常用工具、日志等,结合WEB攻防技术原理和被侵害公司的业务逻辑,梳理出应用日志、网络连接、底层数据等,查明了石某非法入侵被侵害公司服务器的事实,并还原了石某实施非法充值的技术逻辑。

  (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有力驳斥行为人的辩解。为印证犯罪嫌疑人石某辩解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虚假性,检察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配合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主要运用取证软件重新固定作案工具存储设备介质镜像文件,提取网络连接日志、远程连接信息、数据文件等电子数据,提炼出使用远程工具扫描、连接被害公司服务器IP、非法充值IP痕迹,以及异常订单格式化充值指令等关键证据。特别是通过石某发送格式化充值指令中手机号码这一参数,发现与被害公司充值订单的手机号码和充值金额等高度吻合,补强了石某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进而查明石某作案与被害公司服务器被侵入之间的关联性。

  (三)全面梳理海量电子数据,通过检索技术分析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在实质化审查电子数据过程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底层数据检索技术分析网络连接情况,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石某使用犯罪工具高频访问非涉案充值平台服务器、连接配置非涉案数据库等操作记录,并与承办检察官共同分析案件还存在的其他线索。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石某利用相同手段对浙江某科技公司实施网络侵财行为,造成205万余元损失,检察机关追加起诉了该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对电子数据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有助于厘清网络攻击的技术原理和攻击过程,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特别是在办理高技术性、海量数据等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全面客观审查电子数据,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把握取证方向和证据标准,发现漏捕漏诉等线索,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案例二

  王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 犯罪现场重建 法医审查 心理测试 排除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与被害人周某(殁年50岁)系夫妻关系。2022年8月22日,周某被发现死于某出租房内,其颈部和腹部等部位有锐器创。王某归案后,称其遭到周某持刀捅刺腹部,后趁周某不备夺刀进行反杀。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但认为因案发时只有王某和周某二人,且对王某进行心理测试并采用监狱侦查等方式,均未发现王某有虚假供述迹象,无法排除王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法医重建了王某持刀捅杀周某后自伤的犯罪现场,检察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审查了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报告,排除了错误结论。202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未提出上诉。

  【技术办案过程】

  (一)法医专门审查,厘清案件关键时序。检察机关法医配合承办检察官阅卷,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复勘现场,重现案发时情况:周某有抵抗伤,有被追击及失去抵抗后遭攻击等损伤特征。周某的血迹分布广泛,含运动及静止等多种形态,血迹形态反映其有逃跑、躲避、倒地等动态行为。周某尸体最终为右侧卧位,但左胸创口血迹流向和背部血迹空白区,以及尸体上王某所留滴落状血迹,提示王某出血时间应当在周某死亡之后。同时,王某腹部7处刺创集中且无抵抗伤,腹部损伤对应睡衣破口有三处试刺痕迹,符合自残行为;王某的血迹集中于自身周边及床周,多为静态滴落,其所途经现场血迹均为周某所留,提示当时王某自身可能并未出血。通过犯罪现场重建,法医给出王某遭受家暴后先持刀追击捅杀周某,再刺割自己腹部、颈部进行自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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