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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的通知(3)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4年2月25日,罪犯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投送江苏省某监狱服刑。2016年4月1日,黄某因患右肾癌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县,2022年8月26日被收监执行。2024年,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参与的另一起诈骗案件时,发现其作为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长期居住在连云区并仍继续从事诈骗活动。经调查发现,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县司法工作人员王某涉嫌伪造社区矫正材料,导致黄某长期脱管。2025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技术办案过程】

  (一)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关联分析,明确侦查方向。检察机关技术人员依托本地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对黄某的社区矫正系统中的监管台账、实时位置数据、手机定位数据、请销假记录和财付通消费记录等进行大数据筛查比对,发现黄某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频繁离开社区矫正地并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特别是通过数据关联分析,发现黄某医疗文书与诈骗犯罪时间、地点存在时空重叠,为检察侦查部门锁定社区矫正执法环节存在的渎职犯罪线索提供了明确方向。

  (二)开展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确定成案关键。检察侦查部门受理案件后,为明确黄某病情严重程度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何时消失等问题,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黄某近7年来120余份医疗文书及病情诊断意见书,发现2017年以来黄某一直未进行过术后相关治疗,其影像学检查显示并无癌细胞复发、转移等情况,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同时,发现其病情诊断不规范,收监前3次病情诊断无相应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病历资料。此外,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频繁跨省、市、县活动,五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筛查均属正常,排除其生活不能自理的诊断意见。

  (三)进行文书鉴定,锁定伪造病情诊断等重要证据。检察侦查部门委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病情诊断意见书中签名字迹和印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黄某病情诊断意见书中诊断医师的6处关键签名字迹均非本人所写,印文系医院印章真实盖印形成。检察侦查部门依据文书鉴定意见,锁定司法工作人员王某伪造黄某病情诊断等证据,排除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多份虚假医学诊断、生活不能自理诊断等,进一步深挖发现王某其他3条伪造文书线索。2025年2月,检察机关向作出病情诊断的医院,就病情诊断不规范、违规使用公章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医院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

  【典型意义】

  针对类似暂予监外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文书鉴定”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比对社区矫正数据,结合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以及笔迹鉴定分辨签名真伪等方式,开展多专业协同作战,固定关键事实证据,为办案提供核心定罪量刑依据,支撑检察侦查工作。

  案例五

  李某甲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多专业协同 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离婚,其子李某乙(2012年5月23日出生)一直随祖父李某丙生活。2020年起,李某甲与其子单独生活。从2022年10月开始,李某甲阻止李某乙上学和外出,并拒绝他人与李某乙见面。2023年4月26日,李某乙被发现死于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某甲立案侦查。李某甲否认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乙可能存在自身疾病或潜在性疾病,其死亡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李某甲。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辅助认定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监护人,明知其生命垂危拒不救助且阻止他人施救,导致李某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2024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技术办案过程】

  (一)对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重构被害人死因链条。李某乙初次死因鉴定意见认定其符合饮食不规律、长期营养不良引起重度肝脂肪变性伴点状坏死,导致肝功能障碍、衰竭和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而死亡。经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技术部门法医联合审查发现以下问题:原鉴定意见认定死者患有急性坏疽性胆囊炎并做为死因之一,但未提取胆囊进行病理检验,仅凭胆囊颜色改变认定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认定依据不足;尸体检验不到位,部分判定营养不良的检验项目未进行;死者体表10余处新旧皮下出血的损伤,未论证其在死因中作用;死者饮食不规律的推定,缺乏严谨性。为厘清上述问题,检察技术部门启动重新鉴定,最终认定李某乙死因系长期营养不良致重度肝脂肪变性,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体表损伤新旧程度不一,且胆囊无病变。该意见重构了被害人的死因链条,揭示了被害人生前曾经历长期虐待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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