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的通知(4)
(二)对于涉案电子数据恢复和提取,锁定“明知垂危”的主观故意等关键证据。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向侦查人员反映手机损坏,侦查人员用技术手段恢复其手机,发现里面内容已删除。检察技术人员恢复了被删除数据,发现李某甲在案发前两日及当日均拨打过一名火化车司机电话。该司机证实李某甲曾当面称“家中有人快去世,需预约火化车辆”,案发当天又两次拨打其电话称“人已去世,下午用车”。时间节点与被害人死亡进程高度吻合,证实李某甲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
(三)对于音视频证据降噪和清晰化处理,还原“阻止施救”案件事实。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得数段于案发前一天傍晚李某丙到李某甲家探望的监控视频。但因监控探头不能拍摄到屋内情况,且声音极为模糊,故一直未被作为重要证据。检察技术人员对音视频进行清晰化和降噪处理,复原了大部分对话内容。证实李某甲因怀疑李某乙非亲生,拒绝李某丙探望,称“李某乙已两月未进食、无法行走,就要饿死李某乙”。当李某丙提出接走李某乙时,李某甲称“一拳打死李某乙”。该证据还原了李某甲阻止施救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典型意义】
办理故意杀人案中,遇到被告人拒不认罪且缺乏直接证据等情况时,检察机关要通过法医学、电子证据、声像资料等多专业协同作战,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准确认定,完善案件证据体系,提升证据证明力,以检察技术赋能高质效办案。
案例六
李某社区矫正监督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一体化办案 DNA鉴定 实质化审查
【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李某,案发前为上海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药销售。2023年7月31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李某以身患疾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3年12月11日,李某经辽宁省政府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医院诊断为肺腺癌。2024年2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李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4年6月至9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巡回检察,发现李某的病情诊断存在疑点,经提取李某实际血液样本与其诊断为肺癌病理组织进行DNA比对,确定两者不属于同一个体。2024年12月6日,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李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技术办案过程】
(一)审查病历材料,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法医在审查111名社区矫正对象病历材料时,筛查出李某的病情存在多处疑点:2023年8月3日,法院判决李某诈骗罪仅3天后,李某就被检查出肺恶性肿瘤伴胸水,而在同一家医院2023年3月CT检查双肺未见明显异常,不符合疾病一般发展规律;李某选择在当地一所三级医院治疗癌症,而非沈阳市其他医疗水平更高的三级甲等医院,不符合癌症患者常规治疗行为;李某在申请保外就医期间一直有规律的进行化疗,却在被实行社区矫正后立即停止化疗,不符合一般治疗癌症疗程。同时,结合李某长期从事医药销售业务且与医务人员接触密切等职业特点,得出李某肺腺癌病情诊断涉嫌造假的判断。
(二)组织医学调查,明确办案方向。检察机关法医收集了李某完整的医疗病志及影像学检查资料,针对李某病情诊断与治疗方案向临床肿瘤科专家咨询,专家指出李某治疗方案存在多处不符合相关医学行业指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取了李某组织病理学切片,并聘请临床病理科专家会诊,得出李某虽然符合肺腺癌诊断意见,但不能排除李某假借其他肺癌病人的肺组织骗取诊断的可能性,于是向检察官提出对用以诊断肺癌的病理组织切片和蜡块进行DNA鉴定。
(三)进行DNA鉴定,锁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法医建议依法提取李某血液样本与医院留存的李某肺组织病理标本进行DNA鉴定。由于诊断李某肺癌的肺组织标本经过酒精脱水及石蜡包埋等处理,DNA物质破坏严重,同时其病情诊断时采用肺组织穿刺方式取材的病理标本组织极少。法医提出用切片机每次切取几微米厚度组织的方式进行取材的设想。通过多次验证,成功采用切片机连续切取组织,提取到检材DNA。经与李某本人的血液样本DNA进行比对,结果显示两者不属于同一个体,证明李某肺腺癌病情诊断造假的事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中要加强实质化审查,特别是针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历材料审查时,遇到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情况,要综合运用各类技术手段,必要时可聘请相关领域医学专家研判社区矫正对象继续保外就医必要性等问题,协助进行实质化审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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