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好育儿补贴制度,我们组织制定了《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8月24日
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补贴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七条 育儿补贴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第十条 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 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乡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第十五条 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育儿补贴具体发放时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七条 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遴选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育儿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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