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县、乡级做好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代理发放机构遴选和资质情况;
(六)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育儿补贴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或地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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